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案765紐西蘭籍機師傳染給案771廣達集團女員工,台灣0本土紀錄在253天後被打破,再度引起台灣民眾對於疫情的關注。
▲紐籍機師確診武漢肺炎,且於可傳染期間曾赴多處活動;22日下午新光三越周邊環境已有北市府環保局人員加強進行消毒作業。(圖/中央社)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昨(22)日公布國內新增1例COVID-19本土病例(案 771),為今年12/20公布的案765友人(30多歲女性),由於案765疫調時表示無法回想確切活動史,且並未提及曾與案771接觸。12/21經警政單位調查案765(任職於長榮航空的紐西蘭籍機師)活動軌跡,發現案765(任職於廣達集團的女員工)曾於12/7至12日間與案771密切往來,故列為接觸者,同日由衛生單位安排採檢,於22日確診。
律師林智群在臉書上發文寫道,「換個角度想,那五天如果沒有771牽制住765,以765的個性,肯定跑遍北台灣夜店找一堆異性朋友密切接觸,也許771是犧牲小我也說不定⋯⋯」
林智群還說,「機師從頭到尾都不配合,還是警政單位用數位軌跡抓出來的,任何人碰到這種國家級抓猴(誤,是疫調)行動,都是沒辦法躲過去的」。
林智群也表示,開玩笑歸開玩笑,從765、771這個案子,可以看到國家公權力可以做到什麼程度,當然在防疫這個重要目的下,任何行為,大家都覺得是剛好而已,可是法律人讓人討厭的地方,就是我們會去問一個問題,這個動作有沒有法律依據?哪個法律?
比如:對機師(765)的手機訊號進行追蹤,一般是適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但那個法律是針對刑事犯罪,需要檢察官或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由司法官進行審查。
不過,林智群也說,這個案子他看是什麼程序都沒有,指揮中心要求,行政院長力挺,就做了,而新冠肺炎特別條例雖然有第7條,但那個條文有辦法讓指揮官有「凌駕於司法權」的這麼大的權力嗎?好像沒辦法這樣解釋,所以呢!在肯定指揮中心工作之餘,檢討相關法律規定的授權到哪裡,也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