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早前被裁定侮辱國旗及非法集結罪成,法院今天判決他即時入獄4個月。除此以外,鍾翰林還可能面對違反港區國安法審判。
▲香港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被裁定侮辱國旗及非法集結罪成,法院29日判決他即時入獄4個月。(圖/中央社資料照)
去年5月14日,鍾翰林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示威區與親政府團體「保衛香港運動」成員衝突,期間他撕毀對方一面五星旗。
警方其後逮捕鍾翰林,起訴他故意玷污或侮辱國旗,以及在同一地點參與非法集結。
鍾翰林早前已被法庭裁定罪成,綜合本地媒體的報導,西九龍裁判法院今天下午判處他即時入獄4個月。
今年10月,鍾翰林已因涉嫌違反港區維護國家安法而被警方逮捕,此前一直被扣押;警方曾指他涉嫌違反國安法第21條。
學生動源是2014年「占中」運動後成立的本土組織,明確主張「香港獨立」。去年中「反送中」運動爆發期間,鍾翰林不時率領成員上街遊行,高舉爭取「香港獨立」的旗幟。
香港於7月1日凌晨實施港區國安法後,鍾翰林宣布香港學生動源停止運作,同時解散全體成員,相關工作由海外組織接管。
港區國安法第20條大致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這些行為包括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第21條訂定,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第20條規定的犯罪,即屬犯罪,情節嚴重者,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