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廖宜德、孫宇莉/雲林報導
可以這樣罰了又罰嗎?雲林一名嚴小姐11月開車行經國道3號北上路段,短短3分鐘內被人檢舉未打方向燈遭國道警察開出4張罰單,嚴小姐認為自己有錯該罰,但這樣短時間內同一違規事項被罰了又罰實在讓她無法接受。國道警方則說根據交通法規確實可以連續舉發。
▲嚴小姐短短3分鐘被連續舉發,最後收到了4張罰單。
好幾張國道違規紅單,但仔細一看違規事項都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從11月6日的10時11分開始,195.9公里到194公里處幾乎不到0.5公里就被檢舉一次,最後連續開罰4次。
嚴小姐:「同一個違規項目他要把它分開辦,我就不知道什麼原因。」嚴小姐認為自己因為違規被檢舉理所應當,但同個違規行為被重複檢舉4次,高達1萬2000元的罰金讓她無法接受。
嚴小姐:「很不合理啊,怎麼會合理咧?我就是因為違規就讓你開了,我們也承認說可能就是犯錯、忘記或怎樣。」嚴小姐已經繳納1張紅單,她已經提出申訴,希望能撤銷。
國道警七隊快官分隊長黃昱維:「相隔6分鐘、6公里或一個路口不得舉發的案件(僅限)我們員警所舉發的,這係屬於民眾檢舉舉發案件應分別處罰。」
警方表示如果在平面道路同一地點同一違規行為被重複檢舉會視情況裁定是否開罰,但國道上這1萬2000元的罰單恐怕嚴小姐還是得乖乖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