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依璇/台北報導
紀姓男子去年1月14日開車到衛生福利部食藥署陳情,並廣播「吳秀梅(食藥署署長)出來,你跟陳時中有沒有收紅包,兩個人有沒有時常通姦」、「有沒有時常約會通姦」等語,事後被依妨害名譽罪起訴。士林地方法院認為,紀男對公共政策有不滿,卻沒有以和平方式陳情,反而透過廣播誹謗陳時中、吳秀梅,逾越憲法保障範圍,判處2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6萬。
▲紀姓男子誹謗衛福部長陳時中收受紅包等事,士林地院依法判刑2個月。(圖/中央社)
紀男去年1月14日下午4點獨自駕車到食藥署,並從車內廣播長達1分多鐘。法院審理時,他坦承有前往食藥署陳情,但當天沒有開車,認為食藥署提出的錄影畫面經過變造,且民眾陳情受憲法保障,吳秀梅身為食藥署長,掌握公權力,就自己的私德或主管公共事務被質問時,應有能力說明,老百姓想破壞她的名譽非屬易事,錄影內容又是疑問句,應該受言論自由保障。
士林地院勘驗錄影畫面,認為播放過程從沒有任何停頓或跳動,紀男也無法舉證如何變造,認定他辯稱錄影遭變造是卸責之詞。
另外,紀男雖對「台灣無法取得肺炎專利藥」,「食藥署未認真實施抗生素教育」及「振興、新光醫院病人都在吃假藥」等議題表達訴求,但對公共政策不滿應以和平理性方式表達,紀男廣播指吳秀梅與陳時中通姦、收受紅包,不是公共政策範疇,不受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判刑2個月,可易科罰金6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