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李姓女子墜入風塵後,與一名已婚恩客阿文(化名)發生婚外情,更2度為愛墮胎,正宮得知此事後,憤而向李女求償1百萬元,高雄地院官審理時,認定李女與阿文確實發展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考量她已「上岸」,在車貸公司擔任小職員,月薪僅2萬元等情狀,因此判她應賠償正宮16萬元。
正宮主張,自己與阿文在2012年結婚至今,而擔任酒店小姐的李女,在2017年初認識阿文後,明知對方是有婦之夫,仍與他交往,並在2018、2019年交往期間,4度與阿文發生性關係,李女甚至因此2度懷孕進行人工流產,直到李女在2019年底與阿文分手後,經李女的父親告知後,才得知2人姦情,認為李女行為造成她精神莫大痛苦,因此求償1百萬元。
李女挨告後則辯稱,自己的確曾與阿文交往,也知道對方已婚,但2人僅止於親吻、擁抱,但並未同居、性行為,自己在2018年11、12月間流產並非與阿文發生關係所致;此外,2人分手後,阿文依舊糾纏著她,甚至與正宮聯手,假借配偶權法益受到侵害,而向他求償。
李女接著說,正宮曾對她母親說,她是阿文婚後的第4個女朋友,正宮縱容阿文酒店尋芳,就算她的確有侵害正宮配偶身分法益,但正宮本身也有過失,因此請求法官駁回正宮的訴求。
但法官審理時發現,李女的母親曾為女兒墮胎一事痛罵阿文,「你說我女兒為了你拿兩個小孩子,你知道拿兩個小孩子,他(她)的身體傷害多大嗎?這是哪一兩句說的過」、「我女兒讓你睡了,還為你拿了兩個小孩子,身體的創傷是你三兩句話能說得過去嗎?這是一輩子無法補償過來,也不是金錢用來衡量」。
此外,法官根據李女墮胎時間點判斷,正巧就是與阿文交往期間,因此認定李女度中孩子就是阿文的種,認定李女確實侵犯正宮的配偶權身分法益。
法官審酌,李女行為已嚴重破壞正宮婚姻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侵害正宮配偶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考量她現在擔任車貸公司女職員,月薪2萬元等情狀,因此判她應賠償正宮16萬元。全案可上訴。
▲李女擔任酒店女期間,與阿文交往更為他2度墮胎,正宮得知此事憤而向她求償1百萬。(資料照/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