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江文賢、王鈺婷/台北報導
開車被人拿刀狂追,為了自保衝撞到底算不算正當防衛?律師一致認為,以這個案例來說有防衛過當的問題。因為正當防衛兩大原則為當下確實造成立即性生命危害,同時沒有閃避危險的第二選擇。但當時汽車駕駛大可以開離現場,沒有一定得撞人必要,因此律師認為這名汽車駕駛未來恐怕會面臨傷害罪名。
行車糾紛天天上演,但只因為不爽而拿拐杖砸車,常讓車內駕駛嚇傻,想逃也逃不掉。衝撞自保,小心惹上官司。
▲律師表示,堤防自己從被害人成為加害人。
律師胡原龍表示:「假設他今天拿一把槍對準你的玻璃往內打的話,那對生命有立即造成的損害,你當然可以從生命的法義上來看他是可以侵害對方生命。可是如果他只有對車子毀損的話,那就是過當的行為。」
▲刑法規定正當防衛方式。
刑法明確規定,現在不法危害也就是當下立刻可能危急生命,沒有躲避選擇所做出的反擊才可以算是正當防衛。所以被拿棍棒砸車,若被害人在車內做出過當防衛舉動,輕則背上傷害罪重則殺人。但如果被害人在機車上,由於被打當下機車騎士可能面臨生命危險,防衛可能成立,差別就在汽車駕駛有開車離開的第二選則。
律師王志超表示:「駕駛要留在車內同時做報警的一個動作,並且做立即閃避。如果沒辦法閃避,我們也希望駕駛人能以擦撞方式(離開)。」
▲效仿蔡正元,緩慢開車把人送到警局也是個自保的方式。
像蔡正元當時一樣,學生趴在他的車上,他緩慢開車把人送到警察局也個不違法又自保的方式,只不過在這麼危急的當下,被害者還得注意加害者安全,正當防衛這界線確實很難拿捏。(整理:實習編輯翁珮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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