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陳姓男大生透過仲介公司尋找「出租女友」,以3小時7200元代價簽約出遊。但陳男不滿足只能牽牽小手、抱抱摸摸,硬將女方拉進暗處猥褻,扯下女方的衣領看胸部。台北地方法院日前依強制猥褻罪,將陳男判處6月有期徒刑。案經上訴,高等法院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陳男不滿足只能和「出租女友」牽手抱抱,竟違約對女方猥褻。(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陳男於2019年7月間滿18歲,想試試戀愛的滋味,便與提供「出租女友」服務的「愛演戲 臨時演員」仲介公司聯繫,雙方約定以3小時7200元為代價,提供「女友」陪他出遊,並簽下合約,肢體碰觸上,僅能與「女友」牽牽小手、摸摸頭和擁抱。
同年8月2日晚上6點,陳男和女方相約在台北車站見面,並一同用晚餐,之後再到大安森林公園散步。但陳男不顧合約,恐嚇女方「我要綁架妳」,還提及同學們都有在約砲。女方雖然害怕陳男企圖要求發生性關係,但又礙於合約,3小時還沒到,只得隱忍不敢離開。
沒想到在公園裡散步到暗處時,陳男將女方硬拉靠近,撫摸女方大腿內側、臀部、腹部,還拉下女方的上衣領口欣賞胸部。女方好不容易捱到時間到才能了脫身,立即向警方報案,陳男也因此遭到起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考量陳男落網時即坦承犯罪,且寫了道歉信給女方,但不顧對方反對強行猥褻,行為不可取,念犯後態度良好,判處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