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於慶璇/台北報導
新竹女子芳芳(化名)患有思覺失調症,自高二起出現妄想、遊蕩症狀,甚至出現情色幻想,不斷想找人愛愛,被家人送到台大醫院竹東分院進行治療,但她卻在住院期間,與另名陳姓男患者在醫院廁所發生3次性關係,母親發現後提告求償,高等法院判陳男與醫院賠償40萬元。
判決書指出,2016年3月間,芳芳因思覺失調症發作,入住台大竹東分院,住院期間與另名陳姓患者發生3次性關係。芳芳母親指控,陳姓病友多次違反女兒意願強制性交,嚴重侵害女兒身體、健康與貞操權,此外院方也有疏失,明知女兒欠缺性行為自主判斷能力,卻疏於照顧,為此向陳男及醫院索賠各40萬元精神撫慰金。
▲高院認為醫院未照顧好思覺失調症女病患,判賠40萬元。(示意圖/翻攝Pixabay)
然而,陳男卻辯稱,每次發生關係都經過芳芳同意,沒有強制性交問題;而院方則主張與病患間無契約關係存在,當醫護人員發現芳芳違反規定與男病患肢體接觸增加時,除了口頭提醒,並依病室規定將她隔離、約束四肢,已盡防範監督和照顧義務。
高院審理時,發現院方曾記載芳芳聲稱對方問她「要不要做愛,我就說好」等語,顯見醫院知情,兩人曾於2016年3月間,發生3次性關係。法官認為女子認知功能沒康復,未來回覆可能性很低,但陳男卻趁此機會性侵,侵害女方身體和貞操,認為醫院未盡保護責任,判陳男與醫院各賠40萬元,但若其中一方給付,另一方免為給付。
醫院不服提再審,提出護理紀錄,主張多次要求陳男離芳芳遠一點,且不可有肢體接觸,但原判決卻沒說明不採納證據理由。高院開庭指出,醫院所提出護理紀錄,4月1日才約束陳男四肢、隔離病室,但在此之前僅為難認有拘束力之傾聽、陪伴、告知及提醒,因此駁回上訴,台大醫院竹東分院仍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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