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地政機關申請繼承登記之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繳納印花稅(圖/資料照)
文/方暮晨/MyGonews買購房地產新聞
依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買賣動產、承攬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等,皆為印花稅課稅憑證,應貼繳印花稅;其中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死亡,其遺產如有2人以上繼承並以遺產分割協議書協議分配,若協議分配財產包括不動產,且持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所規定之課徵範圍,不論協議由1人或數人繼承,均應就分割不動產價值之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且其價值之估算,應按協議書成立時之價值為準,而非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價值。
稅務局並說明,若分割協議書中有未辦保存登記之不動產,或其他非屬不動產之財產(如現金、存款、股票等),因不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可自遺產分割總價值中扣除,無需繳納印花稅;另外,如果繼承人是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之應繼分繼承遺產或公同共有繼承,因無需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即可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不須貼用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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