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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取得原按自用住宅的土地「記得要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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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取得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仍需重新提出申請方能適用優惠稅率(圖/資料照)

文/方暮晨/MyGonews買購房地產新聞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林小姐來電詢問,原繼承母親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是否能繼續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
 
稅務局指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因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辦竣繼承登記後,即使使用情形沒有改變,但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如該土地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新所有權人仍需重新提出申請,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後方能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與一般用地累進稅率10‰至55‰相較,相差最少4倍,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如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依土地稅法規定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提出申請。

【本文獲得「MyGonews」授權刊登】原文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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