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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被玷汙!女囚罪遭人被脫衣打屁股 重罪則「賣肉」

大陸中心/實習編輯葉定豊報導

古代有許多刑罰極為不人道,除了通常的笞、杖、徙、流、死等刑罰,甚至還衍生出滿清十大酷刑;如果女生淪為囚犯更慘,入獄後不但會成為獄卒、其他人犯的玩物,罪輕就需要「去衣受杖」脫褲子打屁股,如果是重罪,受刑前就會被「賣肉」,有的婦人會因此羞愧的當場撞死。

中國古代用得最多的刑罰就是笞杖,就是一種用竹板鞭打的刑罰,部分規定打的部位是屁股,因此被稱為「杖臀」,不過這個刑罰流傳到宋、元時期,女囚就需要脫下褲子受刑,不過到了明朝更是變本加厲,女囚受刑時,百姓是可以圍觀的。

▲古代婦女如果犯罪,最怕在受刑前「賣肉」。(圖/翻攝自百度百科)

如果是犯了通姦罪等重罪,受刑前就會先被「賣肉」,也就是把褲子脫掉遊街示眾,不但可以讓當地百姓隨意觀看,女囚帶著刑具也無法遮掩,甚至當地的民眾可以當場撫摸、挑逗、凌辱。有些女囚不堪受辱,會氣憤羞愧當場撞死。明朝嘉靖年間的浙江總督胡宗憲犯案被捕後,他的妻子和女兒在杭州拘捕時,就受過這種侮辱。

到了清朝,刑罰變得更加沒人性,乾隆一名妓女犯行,被衙役脫光衣服亂打,之後被丟到監獄時,不但會受到獄卒、衙役私刑對待、玩弄外,由於男囚和女囚沒有分開關,女囚還有可能被玷汙,因此許多女囚為了保住清白,只能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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