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罷免黃捷投票將於6日舉行,黃捷與綠營的政治人物近日不斷催票,呼籲投票當天大家都可以投下不同意票,讓罷免案失敗,然而罷免黃捷理由書中提到「挺香港違反港版國安法第21條」引發質疑,因為我國國安法並無第21條文,難道又是中國試圖藉由我國人、政黨在干涉我國內政嗎?
罷免黃捷的理由書指的黃捷違反國安法第21條,惟我國國安法通篇僅有10條,並無罷免人所說的21條,這憑空而生的第21條,中選會表示,「就條次與內容而言,似與香港國安法一致」,如今這項罷免案拿中國的國安法來罷免台灣的民代,不就是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嗎?難道又是中國試圖藉由我國人、政黨在干涉我國內政嗎?
▲無黨籍高雄市議員黃捷遭罷免理由,引發外界質疑中共勢力介入(資料圖)
對此,中選會也說明,「本會對於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所提罷免理由書僅能形式審查字數是否符合規定,對於罷免書內容並無實質查權限。」因為依照公職人員選罷法第76條第1項規定,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1人,填具罷免提議書1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1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1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中選會強調,該條文第3項後段規定,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5千字為限。復依同法第85條規定,選舉委員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5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二)罷免理由書。(三)答辯書。但被罷免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者,不予公告。答辯書內容,超過前條第2項規定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亦同。
換句話說,中選會僅能受理及刊載罷免提議人所提出的案子,受限於我國選罷法規定,無法對其內容進行審查,僅能提供雙方進行答辯與說明,不過截至今日為止,該罷免案提議領銜人並無向中選會更改罷免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