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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後開學」可請防疫照顧假!勞動部:雇主應准假可不給薪

生活中心/黃韻璇報導

新冠肺炎全球疫情持續升溫,教育部今(3)日宣布,為確保開學前校園環境衛生安全、完備防疫作業與環境清潔消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109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延後4天至2月22日開學;大專校院也於2月22日(含)以後開學。

至於許多家長擔心小孩沒人照顧的問題,指揮中心也表示,如果家中有12歲以下的小孩,以及國中、高中、五專1到3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家長其中1人2/18至2/21可以請「防疫照顧假」。

▲教育部宣布,全國高中以下學校延至2/22開學,大專校院也於2月22日(含)以後開學。(圖/資料照)

勞動部也說,「防疫照顧假」並非公假性質,是屬於防疫應變的特別措施,因此符合條件者雇主必續配合准假,且不可以因為勞工請防疫照顧假,就將其視為曠工,或是強迫勞工以事假或扣發全勤獎金等不利處分。如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或事假,將依違反勞基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處罰,處罰金額都是新台幣2萬元至100萬元。

不過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也提到,「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勞資任何一方,因此勞工若請防疫照顧假,未強制雇主必須付薪資,希望勞雇雙方能共體時艱,共同為防疫而努力」。

各級學校、各類教育機構開學日程調整措施如下:

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109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延後4天至2月22日開學。

二、 大專校院2月22日(含)以後開學。

三、 設於各級學校內之樂齡中心、樂齡大學、社區大學及其他終身學習機構,2月22日(含)以後開學/上課。

四、 公立幼兒園(含專設幼兒園)原則比照國民小學延後至2月22日開學;私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課照中心、補習班等正常運作,並加強防疫措施。

教育部說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109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延後4天至2月22日(一)開學,最後上課日延至7月2日(五),休業式併於最後上課日舉行;暑假自7月3日(六)開始。另原訂2月20日配合2月17日彈性放假調整上課之機制,考量上課日程已延後,2月20日仍為寒假期間。

大型考試時間及範圍調整如下:

一、 109學年度四技二專暨二技統一入學測驗(5月1日至2日)及國中教育會考(5月15日至16日):考試日程不變、考試範圍將配合調整,範圍另行公告。

二、 大學指考:考試日程調整,原訂7月1日至3日延後至7月3日至5日辦理,考試範圍不變。

教育部指出,有關延後開學之相關配套,仍將比照去(109)年之各項防疫措施辦理,說明如下:

一、 開學前完成校園清潔消毒及防疫物資整備作業

(一) 高中以下學校由各地方環保機關負責校園公共區域環境消毒;學校負責校內上課空間及自備交通車之清潔消毒,消毒期間(2月17日至2月21日)校園暫不開放。

(二) 大專校院開學前須完成校園內及自備交通車之清潔消毒,校園消毒期間若開放校園空間,應落實實聯制及體溫量測。

(三) 學校開學後應持續依據本部109年5月26日函頒之「教室及各學習場域環境通風及定期消毒注意事項」落實辦理。

二、 家長得比照相關規定申請防疫照顧假

(一) 全國高中以下學校延後開學期間(2月18日至2月21日),家長其中一人如有照顧12歲以下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 依勞動部規定,防疫照顧假因係防疫應變處置之特別措施,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三) 依人事行政總處規定,家長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期間不予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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