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彰化一名黃姓男子2016年在網路認識才15歲的少女小新,兩人成為男女朋友後,就將小新帶到姊姊家,兩人陸續發生3次性關係,事後女方爸爸發現報警處理,黃男也透過寫悔過書、傳簡訊方式向小新父親道歉,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等3罪,各處4個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個月。
▲彰化黃姓男子透過網路認識未成年少女,兩人發生3次性關係,遭判7個月徒刑。(圖/資料畫面)
判決書指出,2016年12月黃男透過社群網站認識小新,兩人成為男女朋友後,分別在隔年的1月、2月和5月在黃男的姊姊家發生性關係,事後被小新的父親發現,因而提告。
在法院審理時,黃男坦承不諱,法官在勘驗相關證據後確認犯行;同時法官也查出,事後黃男曾透過寫悔過書、傳送簡訊等方式,向小新的父親表達歉意,希望能獲得和解、原諒的機會,小新與父親曾於偵查中表示願給黃男緩起訴處分,也同意參加其舉辦的致歉餐會;另審酌黃男自述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務農、未婚、無子等情狀後,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三罪,各判4月刑期,實際應執行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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