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信託之房地可適用自住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圖/資料照)
文/方暮晨/MyGonews買購房地產新聞
近日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明定遺囑信託之房地,其所有權可以視為受益人所有並適用自住稅率。
稅務局表示,以往只有自益信託(即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時能適用優惠稅率,而遺囑信託因委託人與受益人不同人是無法適用優惠稅率。但考量遺囑信託生效時及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為委託人之繼承人且為其配偶或子女,該房屋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不違背該信託目的,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為受益人者,該受益人視同房地所有權人。若該房地符合稅法自住相關規定者,房屋稅及地價稅也可以申請適用自住稅率。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於遺囑信託關係存續中,如該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以及同法第17條規定,適用面積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且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之限制者,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該地上房屋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房屋無出租使用、供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准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名下土地及房屋如符合自住要件,請務必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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