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雞排妹」鄭家純的性騷擾案,引發為何雞排妹沒當場拒絕爭議。最高法院公布一性侵害案判決,法官認為「沒有清楚得到同意,就是不同意」,不能將性侵害的發生,歸咎被害人的反應,指摘被害人為何當場不求救、當場說不,而扭曲、合理化自己的犯行。該性侵案被告最後被依強制性交罪,判處4年有期徒刑定讞。
▲雞排妹事件,引發為何沒有當場求助「不喜歡就拒絕呀」的爭議。(圖/資料畫面)
根據判決,2018年間,一已婚楊姓男子被控以散布裸照等手段,威脅外遇的已婚前女友外出談判,卻搶走前女友的手機,以體格優勢,在車內暴力性侵前女友得逞,過程中還作勢以手機拍下,佯稱要傳送給前女友的丈夫。前女友5天後仍決定報警提告。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楊男4年有期徒刑,案件上訴二審,法官認為,楊男以其體格、力量等優勢強迫前女友,無法要求前女友能以大聲呼救方式解圍。又2人皆為婚外情,擔心曝光,難以期待前女友會立刻報警,因此判處楊男4年有期徒刑。
楊男不服,上訴三審,不過最高法院認為,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同意上「說不要就是不要」、「沒有得到清楚的同意,就是不同意。」並引用立法院於2011年三讀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強調沉默、不確定、猶豫,都不能代表同意,未同意發生性關係前,單獨同行或到住處不能被當作「性暗示」,同意擁抱、親吻也不能代表同意性交。
且即便同意後也是可以反悔,沒有所謂「沒說不行,就等於願意」的模糊說法,更不能將被害人的反應、個人因素做為性侵害發生的理由,或是指摘被害人為何沒有當場求助,以此合理化自己的性侵害犯行。
因此法官不採信楊男的辯詞,並強調楊男是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性交得逞,無視前女友並非自願,漠視性自主權,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其實這類的案例不少,名導演鈕承澤就曾以「深夜留下必期待與男性發生性關係」、「女方未於過程中,清楚傳達拒絕之意」等理由辯解,但一審即遭法官打臉,痛批缺乏性別平等意義,更不能以女方事發後並無驚慌反應,反推未遭到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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