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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均判一年以上違憲 法務部修法可判罰金

肇事逃逸罪均判一年以上,且「肇事」定義不清,大法官宣告違憲後,法務部已預告修法草案,將「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並增列「情節輕微者」 最輕可判5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被害人所受傷害輕微,且駕駛人在逃逸後一定時間內返回現場施救或進行必要措施,或者雖離開現場但通知警察機關代為處理,則應該另訂較輕刑度。(示意圖/翻攝自unsplash)

民國88年4月21日增訂公布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同條規定,提高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官大法官會議民國108年5月31日做出釋字第777號解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有關肇事致人死傷逃逸,法定刑均1年以上、7年以下,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肇事」文義違反憲法明確性原則。違憲部分2年內失效。

法務部20日上網預告刑法修正草案為期14天,至3月8日,內容指出,將「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為了讓交通事故的傷者能獲得即時救護,避免死傷擴大,所以,即使駕駛人對交通事故的死傷沒有故意或過失責任,還是不能離開,若逃逸仍為本條處罰範圍。

不過,如果被害人所受傷害輕微,且駕駛人在逃逸後一定時間內返回現場施救或進行必要措施,或者雖離開現場但通知警察機關代為處理,則應該另訂較輕刑度,所以增列「情節輕微者」可判處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的罰則。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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