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日前拍版通過太空發展法,科技部將規劃草擬行政法人設置條例,國家太空中心組織調整後,位階有望升格為直接隸屬於科技部下的行政法人,協助太空相關業務,負責發射場地後續營運管理。
▲太空發展法草案後續還要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才能施行,版本也可能跟目前有所差異。圖為從太空看地球。(圖/NASA提供)
太空發展法草案總共6章,22條條文,內容包含宣示發展原則、規範太空活動、設置發射場域與促進產業發展等4面向,行政院在今年2月18日通過。
太空發展法草案中科技部作為主管機關。科技部表示,依據太空發展法,為了執行國家太空政策及計畫,協助太空發展相關事項,政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目前以國家太空中心改制為行政法人最合適,預算來源一樣是來自科技部,原則上應該不受影響。
目前科技部旗下有3大法人單位,包括財團法人性質的國家實驗研究院(國研院)、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以及行政法人性質的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國家太空中心目前屬於國研院下的8個研究中心之一。
科技部表示,將規劃草擬行政法人設置條例,後續將配合太空發展法的立法進度辦理作業。也就是說,改制後的太空中心有望成為行政法人,並升格為直接隸屬科技部下,就跟目前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國研院等位階相同。
在太空活動設置發射場地部分,法案指出,科技部應該協助取得所需用地,並可以委託太空中心負責日後發射場地的營運管理。
法案也對發射活動祭出罰則,像是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的所有人與使用人,應依規定辦理登錄,未辦理登錄者,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未經許可在國境內發射載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不過,這部分會由科技部開罰,但是相關發射計畫會由太空中心來進行審核。
至於太空中心日後是否可能擴大規模,科技部回應,將視未來執行計畫及行政業務的實際需求再評估人力編制。
太空發展法草案後續還要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才能施行,版本也可能跟目前有所差異。科技部表示,母法完成後,後續還會訂定4個子法,包含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草案、發射載具發射許可辦法草案、發射場域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草案以及民間太空載具資料提供補償辦法草案,藉此完備法制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