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藍姓男子因四肢癱瘓,得乘坐電動輪椅行動。2018年8月間某日,在雙連捷運站第二月台,撞上一劉姓婦人,造成劉婦左側股骨頸骨折,挨告過失傷害。一審認定藍男並未「超速」,判決無罪,但高等法院撤銷原判,認為藍男超速3公里,判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藍男被控在捷運月台上行駛電動輪椅「超速」撞倒婦人。(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判決,藍男因頸椎骨折導致四肢癱瘓,行動得靠一電動輪椅。2018年8月15日中午12點多,藍男在捷運雙連站第二月台,被控為了趕上剛到站列車的第一節身心障礙車廂,違反「臺北捷運系統旅客須知」使用乘坐式輪椅或代步車等行動輔具者,應以不超過時速5公里的速度於車站內通行規定,以時速約7到8公里速度前進,撞上因小孩已經上車,自己也急到沒注意到周遭狀況的劉姓婦人,造成劉婦左側股骨頸骨折。
警訊時,藍男強調,捷運人員有告訴他,進站後時速要在5到6公里內,他因此有調整輪椅的速度,沒有任何過失傷害犯行,是劉女突然衝出來撞到他。但一審時藍男又表示,當時他的速度約在7到8公里左右。讓二審高等法院法官因此認為藍男說詞反覆。
對此,二審期間,藍男強調,所謂電動車的時速7到8公里的說法,是賣家告訴他的,後來詢問電動輪椅廠商,確認該輪椅時速為5到6公里。
不過藍男的印尼籍女看護證稱,藍男通常都將速度設在「中段」,意即7到8公里,高院又函詢該電動輪椅廠商,獲得的回覆是該輪椅極速為10公里,中段速為8公里左右,最低段也有6公里以上,因此法官認為,藍男當時的速度約為7到8公里的說法,已可認定。
且藍男既然表示,捷運人員告訴他時速要在5公里以內,顯見藍男清楚知道相關規定,卻還是以中段速度在站內月台行駛,違反規定,與劉婦被撞倒、受傷有相當因果關係。
雖然劉姓婦人當時因為小孩子已經跑上車,自己心急,沒有注意左右有無行人往來,逕自在下電扶梯後右轉,撞上藍男的電動輪椅,實有過失,亦無法解免藍男本身的疏失。因此不採信藍男的說法,依法判刑。考量藍男無業,得靠父母撫養,且無再犯之虞,因此給予2年緩刑。藍男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