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連收21張3000元罰單 車主傻眼

記者於慶璇/桃園報導

去年6月15日和19日,簡姓男子開車行經國道一號南下桃園及新竹路段時,被其他車主檢舉變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一連收到21張3000元罰單,甚至有些相隔不到1分鐘,令他十分傻眼,質疑違反比例原則及連續舉發規定,憤而向桃園地院提出行政訴訟,結果出爐。

▲變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男事後收到21張各3000元罰單。(示意圖/資料照)

判決書指出,2020年6月15日上午7時許,簡男開車行經國一南下桃園路段,從南下58.7公里中壢到71公里楊梅路段,短短12.3公里就被檢舉9次,理由為變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6月19日上午7時許,簡男又於國一南下58.9公里中壢至91.3公里新竹段間,被檢舉12次變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事後共收到21張各3000元罰單。

簡男對此傻眼,認為開罰太過密集,有的甚至相隔不到1分鐘,有違比例原則及連續舉發規定,不過桃園市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則主張裁罰有理,認為簡男歷次的違規皆獨立,應分別評價、處罰。

桃園地院勘驗證據,認為簡男21次違規事實明確,但連續舉發間隔期是否過密,以致多次處罰是否過當,仍須審酌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5-1條規定,若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得連續開罰,然而簡單21張罰單卻包含開罰距離未達6公里、違規時間未相隔6分鐘情況,最後判撤銷其中15張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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