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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職後有哪些假可以請?上班族必看 不可不知的請假規則

▲圖/勞動部

圖/勞動部臉書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社會新鮮人找到工作後,最關心的除了薪水外,就是哪些假可以請?尤其在台灣這個工時長、全民邁向「責任制」的年代,對於自己應得的休假,更應該好好瞭解利用。

「勞動基準法」是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而制定,也就是規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因此,勞資雙方訂立的基本工作條件,是不可以低於勞基法所設標準的,各位上班族可以參考比較自己公司喔。

普通傷病假:

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下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四、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公傷病假: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生理假: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換句話說,每年計有3日生理假不併入普通傷病假計算;另無論併入及不併入普通傷病假,生理假期間工資均減半發給。且受僱者為生理假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扣發全勤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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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勞工保險局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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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

正常班週休二日即是星期六、日,若是輪班排休假,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

特休:

一、服務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7日。
二、服務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10日。
三、服務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14日。
四、服務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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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喪假: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8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6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3日,工資照給。

事假: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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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

勞委會表示,勞基法沒有「颱風假」規定,勞資雙方若事先協議比照公務人員,應依公務單位規定放假,若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也就是實施輪班、輪休制度(非固定休六、日)者,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輪班人員於停止上班期間,若照常出勤,其照常出勤人員得由機關(構)核予補休或支給加班費;若人員排定輪休之日如適逢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因無到公服勤事實,尚不得予以補休。

勞工局表示,若民眾工作地點已宣布放颱風假,員工確實可以以安全為由主張不出勤,雇主雖不能強迫,但有權不支付當天的薪資。

換言之,民眾所屬公司若未放颱風假,勞工可以選擇休假少領一天的薪水,或是正常上班,至於有些公司比照公務機關放颱風假,或是體恤當天出勤的員工,事後給予一天補休,算是公司體恤員工的表現。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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