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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被領光!小三抓包他隱瞞已婚 人夫討90萬要不回

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台北市1名方姓人夫,先前與羅姓女子發生外遇,後來兩人因細故翻臉,羅女拿兩人姦情威脅方男,倘若不給錢就告訴他老婆,方男被迫匯款90萬元,遂提起清償借款訴訟,士林地院認為,雙方之間並無債務關係,羅女亦未恐嚇方男離婚,藉以獲取金錢,因此判方男敗訴;高院認為,雙方曾互嗆要告對方,還聲稱自己手上有證據,可見無債務拘束契約,遂駁回方男上訴,全案確定。

方男主張,2018年他與羅女開始交往,隔年1月間,對方威脅公開兩人不倫關係,他只好匯款90萬餘元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作為購屋貸款的財力證明;同年4月間,羅女分別轉走69萬9500元及20萬元,並口頭承諾他離婚就還錢;同年10月29日,他與妻子協議離婚後,隨即向羅女催討欠款未果,遂提起清償借款訴訟。

羅女辯稱,方男隱瞞已婚身分與她交往,交往期間她協助處理對方公司行政事務,方男才會送她90萬餘元;後來她發現方男已有家室,立刻與對方分手;羅女否認威脅對方給錢,並主張雙方沒有借貸契約,倘若方與老婆離婚,她就願意分享這筆錢,這不是承認債務,而且以離婚為條件已違反公序良俗。

▲法官認為以離婚作為還錢條件已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法官勘驗對話紀錄後發現,根本沒有羅女恐嚇方男的內容,亦與兩人不倫戀情關聯性極低;再者,2019年1月21日凌晨時分,羅女轉走69萬9500元,並傳送「跟你講一件事」、「昨天找不到你太生氣,半夜我先把錢轉走了」等訊息,方男則回:「看你,我沒意見」、「那本存款我會存到330萬」、「說到做到」,同年2月18日,方男又存20萬元到該帳戶,可見他並不反對羅女自行挪用。

法官認為,前年4月13日,羅女提出「離婚就還錢」的口頭契約,當時方男尚未離婚,這種契約破壞社會善良風俗、道德觀念無效,因此判羅女不用還錢,方男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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