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住在宜蘭縣三星鄉69歲的廖姓老翁控訴,騎腳踏車時因人孔蓋掀開未封閉,導致連人帶車重摔,四肢因此癱瘓,聲請國賠。一審宜蘭地方法院判決三星鄉公所應賠償159萬元。不過二審高等法院認為,廖男因為「打噴嚏」失去平衡導致摔入水溝孔,又酒駕,本身也需負7成過失,改判鄉公所僅須賠償74萬餘元確定。
▲法官認為,廖男酒駕,又打噴嚏,造成騎腳踏車失去平衡,請求國賠有理,但降低金額改判。(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判決,2018年10月27日晚上7點多,廖男騎著腳踏車,行經三星鄉信義路一帶,疑因路旁水溝蓋掀起未蓋回,使得廖男的腳踏車前輪卡進水溝孔連人帶車重摔。廖男主張,三星鄉公所負有管理責任,卻管理不善,導致他重摔,使得脊髓損傷、四肢癱瘓,生活無法自理,請求國賠包括醫療、看護、精神撫慰金等費用共294萬餘元。
三星鄉公所強調,蓋子被掀開為偶發,也無法為此每天派員24小時巡查,又水溝並非設置在車道,非公眾通行之處,廖男若正常騎乘,應不至於發生意外,且廖男騎車前飲酒,酒測出的酒精濃度為0.739毫克,加上當時「打了一個噴嚏」,導致人車不穩出意外,公所無須負國賠責任。
一審宜蘭地院法官認為,該路段過去便多有民眾踩空受傷,公所一直未設警告標誌,也未有察覺改善,應負管理缺失責任,判決國賠159萬餘元。
不過二審高等法院法官認為,鄉公所確實有疏失,廖男求償有理,但廖男酒駕,又因「打噴嚏」失去平衡致摔入水溝孔,水溝孔也非在車道上,廖男應自負7成責任,因此改判國賠74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