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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瑞珍二代商標大戰堂哥贏了! 堂妹判賠80萬元

記者游承霖/新北報導

擁有74年歷史的三明治名店洪瑞珍,第二代爆發商標權官司,經營者洪峻聲向堂妹洪毓姍與堂妹夫蔡志明所開設的「洪瑞珍傳世有限公司」提告,認為堂妹已侵害自己的商標權;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判堂妹夫婦敗訴,應連帶賠償80萬元給堂哥,全案可上訴。

洪峻聲主張,父親洪宜杉在1947年,以「瑞珍商店」名稱經營菓子店,並與其他兄弟打拼,後來冠上「洪姓」,才會叫做「洪瑞珍」,後來父親在2010年,將商標移轉給長子,也就是他經營;堂妹夫婦在2018年直接以「洪瑞珍」商標開設店鋪、包裝販賣三明治等商品,侵犯商標權,雖曾提告,但後來也已和解,對方也已表示不會在侵害商標。

沒想到,堂妹夫婦卻以「洪瑞珍二代概念店」、「洪瑞珍第二代女兒創立」、「洪瑞珍二代店」、「洪瑞珍二代概念店」等名稱開設經營店鋪,雖有加「二代」、「概念店」等字樣,但商品與自家並無太大不同,因此向他們求償5百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

堂妹夫婦出庭時則稱,「洪瑞珍餅店」是由洪家5兄弟經營,後來為了擴大經營,才會共同推派洪宜杉擔任商號登記負責人,由於當時商標法對於「共有」規定還沒有成形,因此兄弟約定日後「家族成員」皆可無償使用「洪瑞珍」商標。

堂妹夫婦強調,目前使用的商標是「洪家手作」或「洪家」,並非洪瑞珍,宣傳上雖有「洪家手作洪瑞珍第二代概念店」,但只是說明歷史淵源,並沒有混淆消費者。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時認為,洪毓姍等使用「洪家手作」、「洪家」等字眼沒有問題,而部分確實使用「洪瑞珍」並非善意,也足以讓消費者混淆,因此判洪瑞珍傳世有限公司、洪毓姍及其丈夫蔡志明應連帶賠償80萬元。可上訴。

▲堂哥告贏堂妹,法官判應賠償80萬元。(資料照/翻攝自臉書粉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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