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中心/林亭妤報導
藝人陳嘉行與MOMO TV的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因「焦糖哥哥」4字商標,官司訴訟多年,2008年優視傳播將「焦糖哥哥」登記為商標,但商標註冊年限只到2018年,於是藝人陳嘉行便在2019年5月向智慧財產法院申請廢止註冊後獲准,優視傳播提出訴願遭駁後,又提出了行政訴訟,但據近日法院判決結果,仍以敗訴收場,全案還可上訴。
▲ 藝人陳嘉行為藝名「焦糖哥哥」的商標註冊與優視傳播打官司多年。(圖/翻攝自陳嘉行臉書)
據判決書指出,優視傳播2008年6月27日雖將「焦糖哥哥」商標註冊,並將其分類在各種書刊雜誌文獻出版發行、舉辦各種講座和親子活動節目、網路、電視、廣播等,但商標延展註冊只到2018年底,藝人陳嘉行則是在2019年間以商標法「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規定向智財院申請廢止商標獲准。
▲陳嘉行多次在臉書分享商標註冊法等相關貼文。(圖/翻攝自陳嘉行臉書)
不服敗訴結果的優視傳播,雖拿出「momo親子台」YouTube註冊帳號資料、「MOMO歡樂谷」系列專輯等光碟、DVD專輯,證明商標註冊後有在電視節目上使用,並透露與陳嘉行簽訂的契約書、合約書內容中沒有指「焦糖哥哥」4字是他的藝名等證明,但藝人陳嘉行也表示,「MOMO親子台」頻道等系列節目,雖有「焦糖哥哥」的字樣出現,但僅是對出場人員身分的介紹,沒有特別顯著性,並非商標使用,因此這次的行政上訴,智慧財產法院仍判優視傳播敗訴。事實上,在這次勝訴前,陳嘉行也多次在臉書PO出商標使用及認定等相關貼文,並正視關於商標意識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