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航空罷工事件中,空服員郭芷嫣因提及在機長食物「加料」遭解雇,郭女向勞動部申請裁決為不當勞動行為被駁回而提告,法院29日認為,郭女訴請撤銷有理由,判她勝訴。可上訴。
▲前空姐郭芷嫣不服裁決,提告勝訴。(圖/中央社)
法院也指出,勞動部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應依此件法律見解做相關事證調查,就長榮航空解雇郭芷嫣的行為,是否成立不當勞動行為重新認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表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之前與長榮航空因航班改善、調整日支費等問題,進行團體協商多次未果,於民國108年6月20日宣告罷工,108年7月6日,雙方就罷工議題簽訂團體協約,同年7月9日結束罷工。
判決指出,長榮航空前副座艙長的郭芷嫣為工會理事,於簽訂團體協約後,得知罷工期間,長榮航空內部另有員工於「綠絲帶」臉書(Facebook)社團中發文,呼籲應重視因未參加罷工而遭到霸凌的現象。
郭芷嫣於108年7月7日,在Line的私人群組中表示「一定電啊」及「不電落跑的電誰」,她並提及在機長食物「加料」等言論。長榮航空於108年7月12日起解雇郭女。郭女及工會就此申請勞動部裁決,主張應宣告為不當勞動行為,但勞動部裁決駁回。郭女及工會不服,提起此件行政訴訟。
法院認為,原裁決是以長榮航空因郭芷嫣發出的訊息,與其所營事業飛航安全相關,經轉傳成為「公開訊息」後,短期內引起大眾及主管機關高度關切,為維護商譽及飛安形象,始予以解雇,並無不當勞動行為動機等節為據,而認不當勞動行為不成立。
不過,這項裁決並未就長榮航空是否有不當勞動行為「認知」為評價,有判斷應據事實未臻翔實的瑕疵,其合法性無可維持,郭女及工會訴請撤銷,為有理由,因此,判原裁決撤銷。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