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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獎條例》三讀通過! 藝術品拍賣稅率降至1.2%

記者林恩如/台北報導

為吸引國際藝術品可來台拍賣,活絡台灣藝文產業市場,文化部提出《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經朝野黨團協商,就「分離課稅」的關鍵條文達成共識,明定在我國境內拍賣文物或藝術品,按其成交價的6%為所得額,依20%稅率扣取稅款,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而立法院今(30)日三讀修正通過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部分條文。

▲為解決文化藝術人才與工作者遭遇的困難,立法院今(30)日三讀通過《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修正案。(圖/記者林恩如攝影)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去年12月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初審通過,然而國民黨團針對文物交易所得「分離課稅」稅率仍有疑慮,立法院長游錫堃29日召集朝野黨團協商,經討論,會中就第28條條文達成共識,奠基於行政院版本之上,而此次是自2002年修正公布後第二度大修,本次修法將法案名稱修改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並且增訂「權益保障」專章,扶持文藝工作者及事業,促進文藝永續發展。

三讀條文明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文化藝術事業,在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的展覽、拍賣活動,透過該活動交易的財產所得,按其成交價額的6%為所得額,依20%稅率扣取稅款,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該分離課稅規定,實施年限為10年。此外,修正版本另增訂條文,實施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實施年限,並送立法院審議。

為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權益及就業,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職業工會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加入勞工相關保險。另外,文化藝術工作者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整合現有法規或編列預算,補助或協助其參加社會保險。三讀條文也規定,廠商承辦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之藝文採購,應為該採購案件中與廠商直接發生契約關係,而未能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之勞務提供者 ,投保含有傷害、 失能及死亡保障之其他商業保險。

此外,為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渡過短期難關,三讀條文明定,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發生緊急危難、災害或重大變故者,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協助。不過,本條所稱之緊急危難、災害或重大變故,指非因個人經濟困頓及財務週轉不靈所導致之困難或變故。

另外,附帶決議中指出,文化部、財政部、法務部與金管會之後應參考行政院對比特幣或類似性質的虛擬資產納入洗錢防制法控管機制,針對透過藝術品交易的各類違法態樣,訂定辦法建立防治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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