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恩如/台北報導
隨著網路普及,民眾也越來越習慣透過網路接觸政府資訊,為了避免政府聘僱網軍來帶風向、操作公共輿論,立法院今(18)日三讀通過《預算法》第62條之1條文修正案,明定政府在網路社群平台進行非廣告形式的宣傳、澄清時,應明確標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且按月公布其宣導主題、金額、期程等資訊。
▲立院三讀修正《預算法》,明定政府網宣應標示廣告、機關名稱。(圖/記者林恩如攝影)
國民黨立委江啟臣等22人、曾銘宗等19人及林德福等16人分別提出預算法第62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主張明文規範政府機關在相關社群平台提出的澄清或宣傳,執行內容應揭露機關名稱,不能以「匿名方式、網路幕僚」操作,而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5月6日時,初審通過,今日則依審查會通過版本完成三讀程序。
為強化資訊揭露透明度,三讀條文明定,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成立的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50%以上事業,政府編列預算在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時,應明確標示這是廣告、揭示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三讀條文指出,各主管機關應該加強管理這些辦理政策業務宣導的預算,按月在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在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