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實習編輯葉定豊報導
基隆一名李姓男子,過去曾替上班的女友照顧2歲多的女兒,卻在14天內以不明方式虐待女童,導致女童全身瘀青、臉上有咬痕、小腸多處漿膜撕裂傷等傷害,對此高等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罪」判李男10月徒刑,經上訴後,最高法院31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李男曾和女童的母親交往,於2019年4月間在基隆市區租屋同居,當時女童母親在同年5月8日將女兒托付給李男照顧後就外出工作,不過李男照顧女童一週後,竟開始虐待女童。
▲李男虐待女童長達14天,導致對方全身瘀青,小腸受損。(示意圖/Pixabay)
女童母親於5月22日晚回家帶女兒拜訪友人時,察覺女兒身體有異狀,趕緊將人送醫救治並報警處理,才知道女兒除了臉部有咬痕外,小腸還超過10處急性腸子漿膜撕裂傷、腹部出血,全身多處瘀青挫傷等傷害,她氣得報警處理,事後檢警將李男逮捕歸案,依法起訴。
一審法官勘驗相關事證後,依照「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罪」將李男判刑。事後李男以10萬元向女童母親達成和解,並在二審時提出和解書影本,請求法官輕判,不過女童母親在法庭上打臉李男:「雖然和解書是李男私下拿給我簽名,卻沒有支付10萬元。」,此外李男也沒提出履行和解條件之給付證明,因此法官不採信他的說法。
法官認為,他本應細心呵護照料女童,卻用不明方式傷害女童,導致對方承受莫大痛楚,可見李男惡性重大,但考量到他李男二審時認罪,明顯具有悔意,因此改判10月徒刑。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31日認為用法無誤,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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