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實習編輯葉定豊報導
新北一名黃姓女子,過去曾和另外4名男子發展成婚外情,甚至發生性關係,吳姓丈夫發現後,氣得和黃女於2018年離婚。事後黃女2019年10月間瀏覽判決時發現,吳男曾在婚姻期間,和一名陳姓女子到婚紗店消費,這讓她氣得向2人求償30萬元,無奈提告時間已超過追訴期,台北地院判黃女敗訴。
判決指出,吳男和黃女離婚前,吳男發現妻子先和賀姓男子交往並過夜,2018年8月和10月又和另外2名男子上摩鐵,離婚前還和另一名林姓男子裸泡湯並發生關係,這讓他氣得向黃女及這4名男子求償350萬。不過黃女認為,吳男長年外遇又不付兒女的扶養費,根本就是先破壞婚姻。
▲黃女曾和4名小王發生婚外情,遭到桃園地院判賠27萬元。(示意圖/pixabay)
桃園地院審理黃女外遇4男時,判賠27萬元,事後吳男、黃女皆不服上訴,對此高院認為,賀男在挨告前曾坦承,他和黃女直到2018年10月前,至少發生50次性行為,根本不知道對方已婚。
林男在挨告前已和吳男達成和解,他坦承和黃女開房間外,還透露曾問好幾次婚姻狀況,對方一直說是單身,才放心和黃女交往,2人一起泡裸湯,還發生過2至3次關係。黃女也不否認曾和另外兩名男子發生關係,對此高院勘驗相關事證後,認為一審用法無誤,且判賠27萬已屬適當,駁回雙方上訴。
黃女離婚後,2019年10月間上網瀏覽判決時發現,吳男在2013年曾和另一名陳女到婚紗店消費,卻因交易糾紛鬧上法庭,當時吳男還把黃女註記為「妻」並請她代收訴訟文件,對此黃女認定吳男也在婚姻中外遇,便向對方求償30萬元。
對此台北地院認為,雖然吳男曾在婚姻存續期間和陳女到婚紗店消費,不過黃女早在2012間就因為吳男和陳女交往而鬧離婚,可見她早知道對方外遇,但她卻在2020年9月才提告,已超過2年追溯期,判其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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