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東亞」燈具聞名的中國電器驚爆掏空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定前董事長周麗真、前總經理張志偉侵占資金逾1億1629萬元,依證交法的侵占罪判刑9年及8年,可上訴。
▲高等法院(資料照/記者陳弋攝影)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周麗真、張志偉因覬覦中電集團資金而欲以侵占,並為美化中電公司財務報表,共謀藉由中電公司購進的各式LED模組、設備等商品,在中電公司及某境外公司之間,從事非常規交易,以及採購儲能櫃,以達到虛增中電公司營收而美化財務報告。
另一方面,周麗真、張志偉則藉由金流複雜的非常規交易,由其等實質控制的境外公司帳戶侵占中電公司流出的部分資金,合計新台幣1億1629萬325元,並使中電公司受有重大財產損害。
一審判周麗真12年、張志偉9年6月徒刑,經上訴,二審認定有罪的範圍較一審少,審酌周麗真等人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罪所生的損害、犯後態度等,今天依證交法的侵占罪分別判9年及8年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