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某兒少安置機構練姓男輔導員涉嫌猥褻多名少年,一審認定15罪,判刑4年10月。二審認定練男僅犯6罪,改判4年,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練男上訴,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資料照/記者楊忠翰攝影)
練姓男子涉嫌在民國105年至106年間,利用擔任少年的生活輔導員而擁有監督、教養的權勢,猥褻多名少年。被害少年向家長反映,全案因此爆發,練男後來離職。
台北地檢署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對練男提起公訴;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練男否認犯罪,辯稱是為了解決少年的需要,才協助陪睡、聊天,因為嚴厲管教小孩才被誣告。
一審認為,4名被害少年就案發經過的證詞,得以互為佐證,並與安置機構社工的證述情節相符,且有相關通報紀錄、輔導紀錄,得以作為補強證據,認定共4名少年受害,構成15罪,判處練男應執行4年10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依相關證據認定僅3名少年受害,練男構成6罪;但二審認為,練男沒有悔意,不容輕縱,一審就6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0月或1年,稍嫌過輕,各改判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
練姓男子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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