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簡訊實聯制的隱私爭議持續引發討論中,有媒體發現,簡訊實聯制「隱私權公告」中,出現「配合司法單位合法的調查」等內容,並「提供適當資訊予法律機構」,再度引發討論。不過對此,有法官認為,仍然要看法官准不准,對於檢警請票有准駁空間,能不能拿來當證據也要看情況,但原則上還是不應該使用。
▲檢警辦案調閱簡訊實聯制紀錄是否侵害人權,許多法官認為還是要看情況而論。(示意圖/資料畫面,翻攝自Pixabay)
實地在eMask口罩預約系統中,找到簡訊實聯制QRCode登記作業項目內「隱私權公告」,發現在個人資料的利用部分,出現「本服務絕不會任意提供任何您的個人資料給其他團體、個人或私人企業。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配合司法單位合法的調查。配合相關職權機關依職務需要之調查或使用。已事先徵得您的同意所分享的個人資料。」
法律要求上則有「本服務於必要時將遵循中華民國法律、命令、傳票、裁判 、判斷及處分要求的內容,提供適當的資訊予法定機構,這有可能包 括您的個人資料。」使得外界質疑,是否只要職權機關做出處分,要求衛生福利部配合行政調查,衛福部、相關個資保管人就可配合提供,認為恐有侵害人權的疑慮。
其實似乎很多人,包括法官都不曉得有該些條款內容。司法院表示,應由法官依據個案判斷。有法官則認為,簡訊實聯制是政府的防疫措施,和一般通聯不同,不能任意供辦案需求調用。
有法官則認為,攸關侵害人權之事,還是要看法官准或不准,因為依通訊監察保護法,法官是有准駁的空間。另有法官認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簡訊實聯制紀錄能不能當證據使用,應該要看情況,原則上確實不應該使用。
看更多 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 最新報導: https://bit.ly/37gsay1
★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防範新冠肺炎,應使用肥皂勤洗手,搭乘大眾運輸或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務必戴上口罩!
回國若身體不適請主動通報,14天內出現疑似症狀請先撥打防疫專線,並戴上口罩儘速就醫,務必告知醫師旅遊史。
※ 免付費防疫專線:1922、0800-00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