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府自2005年起,規定街頭藝人應該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獲得許可證後,才可以在特定公共空間表演。有街頭藝人因沒有在獲得許可的場所展演、使用,被廢止許可證,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30日做出釋字第806號解釋,認為該些規定限制人民職業、藝術表現自由,也未經市議會通過,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因此認為部分違憲。
▲大法官做出解釋,認為政府審查街頭藝人的技藝,決定是否能在指定公共空間表演,這樣的審查違憲。(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全案起於街頭藝人陳源楨於2014年間,在台北市西門町行人徒步區表演書畫,被文化局稽查小組認為,沒有在獲得許可的場所展演,使用空間也超過相關規定,違反台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台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實施要點等規定。對陳源楨記點警告。
又因陳源楨被記點警告累計超過9次,因此北市府廢止他的許可證,並自廢止日起1年內不得再申請。陳源楨提起行政訴訟,結果都敗訴,因此於2016年11月,聲請大法官釋憲。
大法官認為,藝術價值高低,為個別閱聽者的主觀評價,政府不應以公權力取代,政府的藝術評價也未必比民眾有公信力,但街頭藝人表演的公共空間,政府可以審核是否適合,指定公共空間讓街頭藝人表演部分合憲。
另北市府於3月24日廢止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民眾只要登記領證、確定表演場地就可以演出,因此釋字806號解釋的審查客體已經廢止。不過許可辦法中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大法官認為這3條限制了民眾職業、藝術表演的自由,也無經過議會等地方自治條例授權,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且許可辦法讓政府可對街頭藝人的技藝進行審查,作為選擇公共空間表演的限制,不符比例原則,違背憲法保障的職業選擇自由。該些規定都違反憲法保障藝術表現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