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台北報導
新北市新店一名詹姓男子,前年5月間,透過臉書認識一名當時年僅13歲少女小文(化名),並與對方發生關係,事後被依刑法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起訴,最重將面臨10年有期徒刑;而台北地院法官發現,小文並未告知詹男確切年紀,此外,根據小文身材與當天所穿的衣物,並非制服等明顯特徵可懷疑是國中小少女的服飾,甚至穿著一般學齡少女較不會穿著的「馬甲內衣」等特徵,認定詹男無法知情少女實際年齡,因此判他無罪。
判決指出,詹男前年5月透過臉書認識當時年僅13歲的小文後,小文在同月底凌晨從台中離家北上抵達北市西門町地區後,與詹男見面,並一同返回詹男住處發生關係,事後詹男挨告,並被依刑法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起訴,將面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詹男挨告後雖坦承與小文發生關係但辯稱,與小文見面後,對方並未告知自己實際年紀,自己也認為對方已經成年,並不清楚對方未滿14歲才會與對方發生關係。
小文則證稱,自己與詹男見面後,並未與對方聊到自己的工作內容或是學業,更未與對方說過年紀或是就讀學校等內容,對方也並未詢問自己幾歲等個人資料。
台北地院法官發現,小文與詹男聊天的臉書帳號,是她與友人共用的帳戶,所登載的生日為「2000年8月21日」中,2000年是朋友的出生年分,後面月日才是小文的,因此在小文未主動告知實際年齡下,詹男是否能夠得知小文年紀,確實有疑問。
此外,法官發現小文的身高158公分,體重78公斤,身高及體型無明顯過於瘦小,而讓人一看就知道是國中小學齡兒童的情形;此外,她當天穿著的衣服,並非制服或有其他明顯特徵可懷疑其係國中小學齡的少女,甚至穿著般學齡少女較不會穿著的馬甲內衣,因此,認定詹男主觀上不知小文未成年,諭知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台北地院法官認為詹男確實不知小文未滿14歲,因此判他無罪。(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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