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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官員燒玉山還扯謊 檢察官怒斥「無悔意」起訴書曝光

記者陳佳鈴/南投報導

嘉義林管處轄管玉山八通關杜鵑營地附近,今年5月的森林火災燒了12天,NCC專委喬建中瞎扯是登山野營時不小心弄翻爐火所致。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查出是「明知不能生火卻生火烹煮」揭露5人說謊。南投地檢署偵查終結,以被告喬建中等5人均違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及同法第53條第3項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等罪嫌提起公訴,而檢察官也在起訴書中怒斥喬建中,「毫無悔意」完整起訴書也曝光。

▲明知不能生火還生火,竟瞎扯打翻瓦斯爐引發森林大火,檢察官徒步上山保全證據。(圖/南投地檢署提供)

【南投地檢署完整起訴書內容】

喬建中於110年5月10日在「大水窟看杜鵑」群組列出杜鵑營 地、南營地及大水窟山等三個留宿地點,並提醒群組成員杜鵑營地、南營地可生火(喬建中曾見有生火遺跡,但仍屬違法行為),而大水窟山不可生火,經群組成員決定選擇杜鵑營地作為留宿地點。隊員鍾男於110年5月14日在群組內留言 「我怕臨時要烤鹿肉,瓦斯不夠怎麼辦......」詢問領隊喬建中,鍾男並於群組內留言「忘了要違法生火的話」,喬建中隨即回應「烤鹿肉當然不會用瓦斯阿」、「不過我確實是有在考慮是否要帶鋸子」等訊息,經鍾男於群組內回應 「鋸子是標準配備吧!」,喬建中即針對鍾男所留「鋸2是標準配備吧!」訊息回應「要看我們到營地的時間,如果超過六點半,可能就不太需要生火了」,喬建中身為領隊未制止鍾男攜帶鋸子,並提議於傍晚六點半以前抵達杜鵑營地可以生火,亦未提及由隊員自行攜帶生火之木材燃料上山,顯已決議抵達杜鵑營地時間許可,可使用鋸子鋸取樹木及撿拾枯枝生火,且該決議為群組內成員朱男、吳男、 彭男、鍾男等人所知悉並未表示反對。

喬建中等5人,明知在國有林地內生火勢必須以國有林地內之森林主產物作為燃料,且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採取森林主產物,竟仍基於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之共同犯意聯絡,喬建中等5人於110年5月15日早上5時許,由東埔登山口進入八通關古道,在抵達杜鵑營地前,因彭男、吳男體力不濟,由喬建中稍作停留照顧彭男、吳男,而朱男、鍾男2人則於下午5時許先行抵達嘉義林管處管轄之玉山事業區第52林班地杜鵑營地,並前往杜鵑營地下方1公里處取水,而喬建中、彭男、吳男則於下午5時48分許抵達杜鵑營地。喬建中、彭男、吳男等 人抵達杜鵑營地後即先行搭設帳棚,而朱男、鍾男返回杜鵑營地後協助喬建中搭設天幕。喬建中等5人抵達杜鵑營 地時間早於傍晚六點半,喬建中等5人即依先前於群組內之共識決定生營火,喬建中先在地墊負責煮食晚餐,由鍾男、彭男、吳男先在杜鵑營地四周竊取撿拾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之森林主產物,以作為生營火 之燃料使用,鍾男並持鋸子鋸取先前由真實姓名不詳之人 所盜伐遺留在杜鵑營地舊營火堆上之刺柏森林主產物,並將遠處倒伏之林木鋸成易於燃燒之木塊,而由在旁撿拾松針之 朱男協助將竊得之木塊攜帶到營火堆旁放置,作為鍾男生火之木材燃料之用。

鍾男並將營火堆旁刺柏直立木之森林主產物1株鋸斷,放置在營火堆旁準備作為主柴燃燒。嗣因鍾男引火不順利,鍾男要求隊員協助撿拾枯枝升火,在火堆旁煮食晚餐之喬男、吳男、彭男等人,聽聞鍾男之請求後,即行起身在杜鵑營地四周撿拾枯枝,以作為 鍾男生營火之燃料使用,並將竊得之枯枝擲入營火堆中生火。

喬建中等5人於入園申請時即知悉公園區域內依法禁止營火,且杜鵑營地架設之告示牌亦明文規定「嚴禁生營火」,亦應注意杜鵑營地外側地質為易燃之乾燥深厚腐植土,地面遍佈玉山箭竹,箭竹葉乾燥易燃,而腐植土引燃後將形成地底火不易發現,長時間悶燒後將使火勢往外蔓延,火勢蔓延 開後易受風向助長,將有延燒森林之可能,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見搭設之營帳旁遺留一舊有營火堆,無視該舊有營火堆底部四周土質乾燥腐植土,四周遍佈玉山箭竹,仍於110年5月15日下午6時30分許,貿然選擇該處為營火地點,由鍾男使用吳男、彭男、喬建中等人撿拾之乾燥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 引火,點燃朱男協助處理後之木塊,過程中身為領隊之喬建中及朱男、吳男、彭男均未阻止鍾男生火行為,該營火堆順利生火後,鍾男並將砍伐之刺柏直立木拖行放置在營火堆上燃燒,而喬建中等5人,則在營火堆前1公尺處鋪設之地墊上食用晚餐並烤火取暖,烤火取暖期間喬建中等 5人並隨時對營火堆添加上開竊得之木材。

喬建中等5人違法生營火後,本應注意引火後,應確實熄滅火源,以避免引燃底部乾燥腐植土及四周遍佈之玉山箭竹,以維護國家財產和環境生態之安全,且依其情形,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均疏於注意,在營火堆前烤火取暖直至110 年5月15日晚上8時25分許,彭男因身體不適先行與吳男 返回營帳休息,而朱男、喬建中、鍾男接續離去返回天幕休息,喬建中等5人均未確實熄滅營火堆之動作,亦均未確認營火堆已熄滅,即行入睡,致該營火堆下方腐質層形成地底火悶燒後,自地底往四周延燒。

喬建中於翌(16)日凌晨 0時16分許,起床時發現營火堆旁地面已有部分乾燥箭竹葉、松針因高溫引燃形成火勢,喬建中隨即決定自行撲救未 即時通報消防隊,喬建中並叫醒朱男、吳男、彭男、 鍾男等人,於凌晨1時許要求搬移營帳避免遭火勢波及,朱男、吳男、彭男、鍾男等人於搬移後返回營帳及天幕睡覺,喬建中於凌晨1時38分許,自認火勢已撲滅而返回天幕休息,惟因地底腐質層燃燒蔓延範圍已廣,長時間高 溫致杜鵑營地下方之腐植土已全面悶燒冒煙,並引燃地面玉山箭竹、松針及林木,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喬建中於同日凌晨4時許,發現火勢失控,自知已無法滅火,遂叫醒朱男、吳男、彭男、鍾男等人,喬建中並借用朱男之手機,通報南投縣政府消防局森林火警之位置,喬建中等5人在杜鵑營地持續停留至同日凌晨6時許方下山。南投縣政府消防局接獲通報後隨即通報嘉義林管處發生森林火災,並主動依職權通報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六大隊,經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六大隊轉知管轄之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七大隊主動聯繫喬建中、朱男、吳男、彭男、鍾男等人下山後製作警詢筆錄。

而嘉義林管處獲報後,隨即動員並請求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以直升機搭載救災 人員抵達火場進行搶救,惟因火勢蔓延區域為陡峭谷地,救災人員無法接近火勢延燒點,且火場林木為臺灣二葉松、鐵杉、臺灣冷杉等針葉樹為主,油脂含量高,且地表累積厚實 松針落葉層燃料,火勢延燒快速,救災人員在10度以下低溫 環境嘗試開闢總長度超過1,600公尺、寬30公尺之防火線,直至110年5月27日上午方控制火勢,火勢延燒長達12日,森林火警延燒位置為玉山事業區第51林班地、第52林班地,延5燒面積為79.7公頃,森林區被害全損面積為22.0877公頃。 南投地檢署啟動「國土聯繫平台」,並與現場嘉義林管處 救災人員及保七第七大隊員警建立聯繫機制,掌握最新火勢延燒撲救情形,同步進行蒐證。繼之,再由檢察官於 110年6月2日指揮司法警察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同步前往喬建中等5人住處搜索,扣得5人手機;其後並由檢察官於110年6月3 日至110年6月7日,共計五天四夜,會同保七第七大隊、嘉 義林管處阿里山工作站、南投縣政府消防局人員,來回步行 60公里前往八通關古道杜鵑營地實地現場勘查,經分析比對手機內之通訊內容及現場勘查資料,進而查悉上情。

喬建中等5人所為,均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 主產物及同法第53條第3項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等罪嫌。又被告被告喬建中等5人,就上開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被告喬建中等5人上開所為,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科刑意見: 刑事法律主要規範功能,除訴追犯罪,以澈底打擊不法外, 同樣亦負有醒世警俗之教化功能,而檢察官既身為國家之公益代表人,並以實現公平正義、增進公共利益為使命,故自應展現維護公益之立場,盡可能防止砍伐林木生火之違法行 為再次發生,致戕害登山運動及有損政府國家山林解禁政策 6 之良善立意,同時落實守護「我們共同的未來」中所提出既 能滿足當代的需要,而同時又不損及後代滿足其需要的永續 發展模式之責任,依此,認有必要就本案被告等人犯罪之 「動機、目的」、「智識程度」、「違反義務之程度」、 「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量刑意見敘明,並具 體求刑,以求事理之平,促使能罰當其刑,同時亦能獲致刑 期無刑之教化功能。

茲將本案被告等人之具體求刑意見析述 如下:

(一)「婆娑之洋,美麗之島」一語,讚頌了臺灣這座坐擁連綿不 絕高聳山峰的島嶼;蕞爾小島上,有著上百座海拔3,000公 尺以上的高山,島上的人們何其有幸,能在短短路程裡,便 能直奔原始山林的懷抱,而徜徉在森林、野溪、迷霧及陽光 的洗禮之中。行政院於108年宣布國家山林解禁政策,以 「開放山林」、「資訊透明」、「便民服務」、「教育普 及」及「明確責任」等5項政策主軸推動山林開放,鬆綁全 台81處林道,過去繁瑣的登山申請也簡化流程,整建山屋和 步道,優化登山環境,山林開放政策不只是讓民眾更容易親 近山林,而親近山林更係為維護自然環境而非破壞,滿足一 己之私欲,更希望能讓大自然進入人們的心中,培養對自然 環境、野生動植物、在地原住民與同行山友的同理與愛護之 心,世代傳承與永續發展應該落實在日常生活秩序中,如此 方能保存後代幸福之環境並永續傳承。

(二)本件就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而言,檢視被告喬建中過去登山行程,即在社群網站臉書主動張貼野外生火照片並曾貼 文:「同行的小朋友有時看我任性的在蒸鼎泰豐小籠包,有時聽我嚴令把材火中不是扁柏的雜木全部抽掉再開始炭烤牛排,能分享一些對生命(莫名其妙)的堅持,應該是這些計劃最大的收穫」顯然將登山活動之違法生火行為視為常態,又被告喬建中職業為公務員智識程度非低,非但不思遵守法律,且多次登山經驗仍無視森林保護、環境維護之責,身為領隊,於行程規劃之初,營地選擇即以可否生火作為主要考量,且指示隊員攜帶鋸子上山鋸取樹木以取得生火燃料,只為煮食之享受,與政府開放山林之用意背道而馳,並自恃具有野外生火豐富經驗,率然判斷營火堆已熄滅而逕自入睡,未確實澆熄營火堆,直至凌晨2時許發現已引發火勢,亦過分自信能靠己力撲滅火勢,而拒絕隊友協助撲滅火勢,未即時通報消防隊,導致火勢延燒,嚴重破壞自然生態,並對森 林保育維護所生之損害甚大。而事發後,被告喬建中亦未能坦認犯行,反於警詢時辯稱係踢翻瓦斯爐火造成,且否認有升營火之事實,並於社群網站臉書貼文,試圖誤導偵查方向,又事後友人詢問官司狀況,被告喬○○在通訊軟體LINE 對話中竟表示:「看樹木森林生長狀況」、「如果沒有毀損,長得更好呢?」、「燒的不是森林」、「絕大多數是林下的雜草箭竹」,堪認被告喬建中毫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核其犯罪動機與目的,並無任何足堪憫恕或原宥之處。

被告彭男、鍾男、吳男均有多次登山野外露營經驗,均知悉森林禁止 引火,非但無視森林保護、環境維護之責,且不思遵守法律,鋸取樹木及撿拾枯枝後貿然在營帳旁升營火,並於烤火後輕率返回營帳休息,未熄滅營火堆,導致火勢延燒引發森 林大火,違反義務之程度甚高,嚴重破壞自然生態,並對森林保育維護造成嚴重之危害。且事發後被告於警詢時一致辯稱 係被告喬建中踢翻瓦斯爐火造成,否認有生營火之事實,尤 以被告喬建中於事發後,仍持續在其社群網站臉書社團上公 開宣稱係踢翻瓦斯爐火造成火災,避而不談違法生營火之行 為,且被告間將持用手機 內關鍵群組對話以及照片刪除,於110年6月2日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被告喬○○等5人住處搜扣手機,於警方執行搜索之際,因考量疫情因素未入屋內執行,被告彭男竟傳送「手機跟行車紀錄器被收」之訊息,告知被告喬建中等人知悉後進而提供無資料之備用手機供警方查扣,被告等人意圖滅證及掩飾犯行,堪認犯後態度不佳。

被告喬建中等5人,竊取森林主產物及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致森林火勢延燒長達12日,延燒面積達79.7公頃,森林 區被害全損面積達22.0877公頃,造成救災人事、設備支出 成本為1361萬3098元;林相改良費用及林木損失價值為1766 萬3184元;生態系服務價值損失為1億9733萬9340元之鉅額 損失,並導致大量森林焚毀,致使我國長期復育的生態多樣 性環境因而遭受嚴重損害,造成生態浩劫,不知需再經多久 及投入多少心血才能復育,無形間減少了這塊島嶼上人與自 然對話的可能性及世代間山林美景的記憶斷層。綜上而論, 審酌被告喬建中等5人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智識程度、違反 義務之程度、所生之損害及犯後態度,均無任何足堪憫恕或原宥之處,如不能給予其等足夠警惕,日後難保不會再度發 生相同事件,而造成他人之憾,並浪費巨大社會資源。並就被告喬建中等5人等人涉犯結夥二 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嫌;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罪嫌部 分,從重量處法定刑之中度以上刑度,以示懲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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