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自國外返台、確診新冠肺炎(COVID-19)者都必須接受隔離檢疫或治療,但與世隔絕的漫漫長日似乎出現不少拒絕隔離的狀況。近日許多自國外返台民眾不願隔離,甚至有確診者認為自己沒有症狀已經康復,無須隔離而以向法院「聲請提審」的方式,要求解除。對此台北地方法院表示,民眾若要撤銷隔離處分,應先提起訴願,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不少民眾拒絕隔離,向法院聲請提審,要求撤銷。(圖/翻攝畫面)
北院舉例1名男子於2020年12月11日確診新冠肺炎,依法進入隔離治療機構進行治療。30天後,經醫師鑑定仍為陽性,主管機關因此通知必須續行隔離30天。但男子不滿,認為隔離10到12天之後便無症狀,傳染力應已降低,人身自由不應再受限制,向法院聲請提審,要求撤除隔離處分。
另有1名男子入境時,自稱在國外已完整接種過2劑疫苗,沒有感染症狀也沒有和確診者接觸過,有PCR陰性證明為證,應該不需再隔離14天,因此聲請提審。
還有民眾不願意住進防疫旅館,理由是家裡可1人1室。也有民眾不滿檢疫期的計算,拒絕隔離,聲請提審希望獲釋。
北院認為,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新冠肺炎為第5類法定傳染病,由主管機關依公告的防疫措施,向民眾做成隔離的「行政處分」,在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前,皆屬有效且合法。
且隔離治療、隔離檢疫、居家檢疫等都與行政處分有關,依規定,應依訴願程序予以救濟,在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前,仍為有效之處分,無法以提審程序審查。意即民眾應先提起訴願,如訴願被駁回而有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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