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花蓮縣某社福中心張姓行政組長,任內性侵2名智能障礙的女院生,一審法官僅依犯強制性交未遂罪輕判4年10月徒刑,但二審法官認為,2名女院生因心智缺陷,記憶、認知和表達能力較為欠缺,供詞前後大致相同,改依強制性交與猥褻罪重判13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檢警調查,張男在2013年接任行政組長,平時負責行政事務、環境內務及安全管理等工作,2015年間,他進入院生宿舍房間,不但猥褻1名女院生,還指侵另名女院生,事後再給50元到100元不等的封口費;2017年間,他又帶女院生到宿舍頂樓澆花並性侵,所幸教保員趕抵現場,張男並未得逞。
▲張姓社福中心組長性侵多名女院生遭重判13年徒刑。(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張男辯稱,院生都是他從小帶到大,不可能犯下性侵罪行;花蓮地院認為,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等案件,僅有女院生單方面指述,罪證不足;女院生遭強制性交未遂一案,因有教保員證詞,遂判張男4年10月徒刑。
花蓮高分院認為,女院生記憶、認知及表達能力較為欠缺,一審法官依傳統模式詢問女院生,追問時間差、前後順序、因果關係等細節,考驗女院生記憶力及表達能力,不能憑此認定張男並未性侵2女,而且女院生供詞前後大致相同,應予採信,因此改判有罪。
二審法官認為,張男始終否認犯行,而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改依加重強制性交及猥褻等3罪,重判張男13年徒刑;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認定無違誤,因此駁回張男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