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新北市一科技公司被控在疫情期間,明知口罩是防疫物資,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囤貨或哄抬價格,卻在網購平台上,以1片將近20元價格販售口罩,遭移送法辦。不過檢方認為,該公司販售的是特殊色口罩,且消費者願意下單購買,符合市場供需法則,無哄抬情事,給予不起訴處分。
▲林男販售特殊色口罩一片近20元,檢方不認為是哄抬物價。(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警方調查,科技公司林姓負責人被控涉嫌於2020年7月31日起至8月14日止,明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口罩為防疫物資,未經許可不得囤貨、哄抬價格,卻在網購平台上,販售2盒1690元至1990元不等的醫用口罩,換算每片約16元到19元,遠高於當時口罩實名制,每片5元價格,被依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等罪移送法辦。
林男到案後喊冤,強調口罩的定價,是考量過成本、物流、倉儲等費用後訂定,且在網購平台上販售,平台還得抽20%,加上他的口罩是特殊色,1盒的進貨價就要500元,他1盒頂多賣995元,沒有哄抬。
檢方認為,指揮中心於2020年6月間,採實名制和廠商自行販售2方式並行,基於市場機制,民眾願意以較高價格在網購平台下單購買口罩,不算哄抬物價,僅為符合市場供需法則,因此依罪嫌不足,給予林男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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