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沛妘/台北報導
立法院110年5月21日三讀修正通過、總統110年6月9日公布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0條、第29條,提高汽車所有人未依規定裝載之罰鍰上限,行政院業已核定自110年10月1日施行。交通部表示,根據修正後第29條,若車輛未依照規定裝載貨物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罰鍰上限將從新台幣9000元提高至1萬8000元,新規定將於今年10月1日上路。
▲10月1日交通新制上路!違規裝載貨物最重罰1萬8,000元。(圖/記者劉沛妘攝影)
交通部說明,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提高汽車所有人未依規定裝載之罰鍰上限,由新臺幣9,000元提高至新臺幣1萬8,000元,若汽車裝載貨物超過規定的長寬高限制,導致他人受傷,將從現行的6000元罰鍰提升至1萬元。相關立法委員並特別強調係鑑於汽車裝載貨物超長、超寬、超高因而肇事及傷亡案件攀升,爰提高罰鍰上限,以維行車安全。
另外,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也於108年間訂定國道散落物處理收費要點,若裝載物品散落於國道影響交通,處理時間超過30分鐘,每車道每半小時收費3000元,希望能警惕貨車駕駛於行車前確認所裝載貨物是否綑紮牢固。
交通部表示,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30條之陸續修正,將透過全國道安體系持續加強教育宣導用路人建立正確裝載貨物之習慣與認知,讓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週知遵守,亦已函請各道路主管機關(公路總局、高速公路局、各縣市政府)持續教育宣導用路人並督導所轄貨車及貨運業者加強內部管理,並請各執法機關加強違規稽查取締,避免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心存僥倖,共同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及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