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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罷免日「違法拉票」確定罰60萬元 陳學聖:求仁得仁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前桃園市議員王浩宇的罷免案於今年1月16日投票,前國民黨立委陳學聖當天投票期間,在臉書發文「眾志成城罷成兩點,投罷王一票加油!還差一點點!」,遭人檢舉違反選罷法。對此,中選會日前決議,陳學聖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 2 款規定,並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及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等 規定,裁處新台幣60萬元罰鍰,經陳學聖訴願仍維持原裁罰,陳學聖確定被罰60萬元。對此,陳學聖受訪時表示「求仁得仁!」

▲陳學聖遭認定王浩宇罷免投票日違法拉票,竟訴願後仍罰60萬元。(圖/翻攝自桃園市選舉委員會第 90 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

王浩宇罷免案於今年1月16日投票,陳學聖當天投票期間,在臉書發文「眾志成城罷成兩點,投罷王一票加油!還差一點點!」,疑似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2款規定,遭民眾檢舉。

陳學聖回復意見書表示,臉書確為是他本人,該貼文是在個人臉書專頁,亦不致發生干擾投票者決定之效力,應無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陳學聖說,當時亦僅有528人進行按讚,僅人數稀少,又全非中壢之人,對於選舉罷免之結果並無實質影響甚明,是以,綜觀違規情節,自應依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免除陳述人之處罰。

不過,根據桃園選委會9月6日的會議紀錄,中選會於 110 年 8 月 16 日以中選法字第 1103550326 號函檢送陳 ○○先生提起訴願案之訴願決定書,主文為訴願駁回,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公職選罷法第 56 條第 2 款規定,並依同法第 110 條第 5 項及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等 規定,裁處 60 萬元罰鍰,經核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本件原處分應予維持。

對此,《三立新聞網》向陳學聖求證證實,經過訴願還是維持裁罰60萬,可以說是「求仁得仁」。陳學聖表示,之前2016年總統大選,楊烈曾投票日當日PO文力挺蔡英文,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裁罰50萬元,自己則是第一起因罷免被罰的案件,不過,因為罷免議員被罰60萬,陳直呼不符合比例原則,批評根本是「雙標」!
 

▲前立委陳學聖。(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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