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案馬英九無罪 法官2重點認「罪證不足」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歷時3年多審理「三中案」,27日一審宣判,包括前總統馬英九、中央投資公司前董事長張哲琛等5人皆無罪,僅前立委蔡正元有罪被判刑。馬英九部分,法官認為檢察官未能證明張哲琛、汪海清2人違反證交法非常規交易、背信罪,因此無身分關係的馬英九無從與2人共同犯罪。另檢方也未舉證證實馬英九等3人就出售國民黨舊中央黨部大樓案有何違背任務致生損害情形。因此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罪證不足,當判無罪。

▲馬英九獲無罪理由,主要法官認為罪證不足。(圖/資料畫面)

法官認為,馬英九於三中交易期間,未曾經中投公司、光華公司股東會選任為公司董事,亦未經中投公司、光華公司以章程或委任契約約定授權其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對外有為公司簽名權限,而不具證券交易法非常規交易罪、特別背信罪之身分,是判斷馬英九是否違反該些罪嫌,當以其有無與張哲琛、總經理汪海清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共同行為為斷。

交易案錄音過程,或為買賣雙方於談判過程中之言語交鋒,抑或馬英九等3人各自基於其身分地位而為意見發表,或屬商業話術,或有情緒發言,是就其中對話內容尚難逕認均與客觀事實相符,而應詳予究明對話發表言論之語意、情境及內容真意,判斷可否採為本案之證據。

黨營事業雖屬財團法人國民黨財產,然因其性質,不適用檢察官主張之人民團體法、國民黨黨章或國民黨稽核繕建工程及購置變賣財務實施辦法、國民黨投資事業營繕工程暨購置、定製、變賣財務稽察辦法等規範,而應區分交易主體分別適用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包含「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或「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就華夏公司股權交易案部分,馬英九雖曾於談判過程中介入雙方協調,然於會議最終僅表示「我想不管怎麼樣,現在一定要找出一個方法,雙方可以接受,就是基本上不違法,然後能夠走完的,就這麼簡單嘛,是不是」等語。因馬英九所為多屬抽象之原則性指示,且於會談中多次與律師確認方案合法性問題,就此尚難認被告馬英九確有命令被告張哲琛、汪海清為違法行為之意旨。

國民黨舊中央黨部出售案部分,依國民黨內控規定,變賣財物應公開招標,然有特殊情形得以議價方式辦理。又於2006年間,國民黨因精簡人力而須給付黨工退休金遂需錢孔急,且舊黨部大樓修繕費用高昂維護不易,乃有出售舊黨部大樓之必要。然因國民黨設定須以公益使用等嚴格條件,且舊黨部大樓同涉及不當黨產爭議,因此乏人問津,是國民黨未經公開招標而直接與長榮集團議定出售價格,難認已違反相關程序。

有鑑於舊黨部大樓土地規劃之原始限制即為行政區,國民黨於出售條件設定購買者應為公益目的使用,尚難認全然無據。況政黨旨在謀取國家統治權,與一般利益團體所追求目標不同,縱令設定公益使用將減損其餘買家購買意願,然綜合考量馬英九身為國民黨主席、張哲琛則為國民黨副秘書長,於行為時志在贏得執政推展政治目的而不以商業利益為唯一考量,實難謂即有悖於國民黨所託。

而於此條件設定下,無證據證明尚有其餘買家存在,國民黨因此以該價格出售舊黨部大樓予張榮發基金會,尚難認馬英九、張哲琛有背信行為及主觀犯意。另張榮發基金會雖未給付尾款1億元,然國民黨於法律上非全無主張依據,亦難認已屬國民黨之損害。

至於汪海清係因長榮集團擬併同購買華夏大樓而以中投公司總經理身分參與國民黨與長榮集團談判過程,與國民黨無委託關係存在,即無背信罪成立之餘地。

長榮集團與國民黨及中投公司談判時雖有同時購買舊黨部大樓與華夏大樓之本意,然因相關契約書均未明確約定國民黨或中投公司就此應負擔保責任,且中投公司於2006年3月23日即委永然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而認中投公司就2006年3月24日協議書僅該當居間行為,而無保證關係。則縱令擔任中投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之張哲琛、汪海清就協議書之定性與法律效果認定,不同於主張應負保證責任之長榮集團,亦難認其等因此涉有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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