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啓明/屏東報導
屏東一名羅姓男子,今年4月間因酒駕遭警攔查,酒測值竟超標10倍,高達每公升2.5毫克,羅男因此遭到送辦,屏東地院一審判他6個月有期徒刑,但羅男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官認為,羅男因酒精濃度對外在行為的影響足以「致死」,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證據法則,難認已達違法標準,因此二審合議庭改判他無罪,並撤銷原判決。
▲二審法官改判羅男無罪。(圖/資料畫面)
判決書指出,羅男今年4月10日晚上9時許,騎乘電動自行車行經屏東縣東港鎮大利、東新路口時,因行車搖晃遭警攔查,經警方酒測,酒精濃度為每公升2.50毫克,羅男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屏東地院一審,將羅男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他6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6萬元,但羅男不服提起上訴,堅決否認有酒後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犯行。
二審法官認為,一般人呼氣酒精濃度對外在行為表現或狀態的影響,於濃度達2.00mg/L時,就會出現「呼吸中樞麻痹、漸近死亡」及「無法開車」的狀態;若濃度達2.5mg/L 時,則會「致死」,考量羅男因酒精濃度對外在行為的影響足以「致死」,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證據法則,難認已達違法標準,因此二審合議庭改判他無罪,並撤銷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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