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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制度擬翻新 婦團籲請求不應限於經濟弱者

行政院日前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讓贍養費制度翻新,婦團今(26)日說,贍養費限「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的弱勢配偶才可請求,恐有矮化請求贍養費離婚者為弱者疑慮。

▲婦女新知基金會認為,行政院版草案的贍養費請求要件仍過於嚴格。(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的2個要件,且若「婚姻存續期間未滿2年」,贍養義務人可申請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

對此,婦女新知基金會今天發布聲明稿指出,認為行政院版草案的贍養費請求要件仍過於嚴格,不僅未符合現代婚姻弱勢配偶的需求、也無法解決現代婦女離婚後復歸職場的困境。

婦女新知指出,行政院版草案將贍養費視為「扶養義務延伸」、維持嚴苛門檻,限於「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的弱勢配偶才可請求贍養費,恐有矮化請求贍養費的離婚者為弱者疑慮。

婦女新知認為,現代婦女教育程度提升,離婚後「生活陷於困難」情形相當稀少,但現代女性在婚姻關係中仍無法拋棄「愛的勞動」,必須在婚姻育兒與職場工作間面臨選擇的難題,導致進入婚姻的女性為了滿足懷胎、育兒、家務勞動等家庭需求而暫離職場,縱使復歸職場仍有一定的競爭力,但就業力的減損卻無法為現行的剩餘財產分配及贍養費制度充分評價。

另外,針對「婚姻存續期間未滿2年」可作為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要件,婦女新知也認為,縱使雙方婚姻存續期間不長,但贍養權利人因離婚、懷胎、育兒或家務勞動貢獻,導致其離婚後復歸職場面臨歧視、阻礙,在現行社會制度不足保障情況下,贍養義務人也應一同承擔權利人在婚姻中所產生的經濟損失,不得因「婚姻存續期間未滿2年」作為減免義務要件。

婦女新知提出5大修法方向,包含「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請求要件過於嚴格、「婚姻存續期間未滿2年」不應作為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要件、「贍養費給付程度,應依贍養權利人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定之」規定不夠明確、贍養權利人「再婚」不應作為贍養費請求權的消滅事由以及贍養費請求權消滅時效應參酌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縮減為兩年等,呼籲立法院立委支持。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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