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李姓汽車維修員2019年間,幫忙台北市警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將警車開回維修廠維修,卻在途中與一陳姓女機車騎士發生車禍,導致陳女顱內出血、骨折,陳女因此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認為,依規定,警車該由警察或機關人員駕駛,判決北市警局、李姓維修員和維修廠得連帶賠償陳女578萬餘元,可上訴。
▲維修人員開警車到維修廠卻發生車禍,北市警局被求償。(圖/翻攝自Google Map)
根據判決,2019年10月間,李男赴永明派出所協助將警車開回維修廠保養,卻在行經濱江街時,因違規闖紅燈,撞擊到陳姓女機車騎士,導致陳女顱內出血、蜘蛛網膜下出血、骨折等傷勢。
刑事部分,李男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刑5月,緩刑2年。民事部分,陳女對李男及維修廠、台北市警局提告求償醫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586萬餘元。
對此,維修廠認為,公司已盡監督義務。北市警局則強調,市警局僅是警車的所有權人並非李男的雇主。
不過法官認為,按規定,警車要維修保養,應由警察或相關機關人員開到維修廠,也應負監督管理責任,因此判決北市警局與李男、維修廠皆得付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