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發生在2019年1月間,高雄市一名鄧姓女童和父親出門遊玩時,在加油站遭空氣清潔噴槍灌氣奪命,一審認定女童的父親一時不察,依過失致死罪判處1年10月有期徒刑,二審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逆轉改重判10年。全案上訴至三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二審法官認為,女童的死亡,並非鄺男一時不察,改重判10年。(圖/資料畫面)
2019年1月間,年僅4歲的鄧姓女童由父親鄺姓男子開車帶著外出遊玩,途中在高雄市自由路的加油站洗車,坐在右前座位上的女童突然癱軟,經送醫急救後宣告不治。事後鄺男供稱,女兒當時把玩空氣噴槍,結果放到嘴巴裡噴氣。遺體經解剖後,也確定為肺臟破裂出血、心臟氣栓塞致死,死因就是高壓氣體灌入胸腔所致。
一審橋頭地方法院認為,噴槍握把確實有女童的DNA,不排除為女童誤觸,鄺男疏忽沒察覺,依過失致死罪判處鄺男1年10月有期徒刑。女童的母親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高等法院認為,女童無力單手使用噴槍,即便用雙手,因喉頭受異物刺激,會有嘔吐等不適的狀況,女童應早在高壓氣灌入前就會鬆手。
另根據監視器拍下的畫面發現,噴槍管線並未晃動,無法看出女童有把玩噴槍的動作,因此認定並非誤觸。考量鄺男事發前未與女童母親發生衝突,平常也不會打罵女童,還在女童受傷後送醫急救,無法證明有殺人犯意,但鄺男未與女童母親達成和解,改依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重判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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