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會今(3)日通過刑事訴訟法等3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第三審部分,包括採嚴格法律審、許可上訴制及強制律師代理及強制辯護等,形塑妥速有效率、嚴謹有公義的上訴制度。
▲司法院通過刑訴法修正草案。(圖/資料照)
司法院表示,為提升第三審的審判效能,充分發揮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兼顧糾正原審判決違法機能,以落實88年全國司改會議及106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並兼顧現階段推動可行性。
這次修正採取「務實漸進」策略,以「嚴格法律審兼許可上訴制」作為核心概念,研擬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編「上訴」等相關條文,共計41條,另配合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及修正刑事妥速審判法部分條文。
司法院指出,修正草案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判決「牴觸憲法或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違背最高法院判決先例之見解」或「有第379條第1款至第3款、第5款至第8款、第12款、第13款所列情形之一」,作為事由。
司法院表示,其他判決違背法令的情形,得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或「原審判決有重大事實誤認,且足以影響裁判結果」等事由,向第三審法院聲請許可上訴,經第三審法院裁定許可者,視為已提起上訴。
修正草案也規定,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及聲請許可上訴,應委任律師為之;第31條第1項之案件,經上訴或聲請許可上訴,如被告未選任辯護人,原審法院審判長應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另外,修正草案規定原審宣告死刑及涉及重要法律爭議的案件,除應行言詞辯論的情形外,第三審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聲請行言詞辯論;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認有必要時,得以適當方式,給予被告、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陳述意見的機會。草案中也配合修正抗告編。
司法院強調,刑事訴訟金字塔草案第三審部分及其相關配套草案,不但是歷來全國性司法改革會議所關注及決議的焦點,且事涉終審法院定位,攸關終審法院功能的發揮,有其迫切性及必要性。修正草案近日將送行政院會銜後,送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