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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其昌親自主持 立院修正《運產條例》免稅提高至150%

記者劉彥池/台北報導

提高民間企業擴大體育投資的誘因,立法院7日在中華職棒會長、立院副院長蔡其昌親自主持下,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條文修正案,明定營利事業捐贈運動業和賽事,可在新台幣1000萬元內,按捐贈金額的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同時刪除過去「政府投資運動持股比例不得超過50%」規定,盼藉此促進職業和業餘運動業發展。

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條文修正案,中職會長蔡其昌親自主持。(圖/中華職棒提供)

▲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條文修正案,中職會長蔡其昌親自主持。(圖/中華職棒提供)

立法院今天三讀《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規定營利事業若依條例設置專戶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和重點運動賽事,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新台幣1000萬元內,按捐贈金額的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若是營利事業與受贈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僅可在限額內,按捐贈金額的10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條例明定,捐贈對象若為教育部專案核准的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公告的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不受1000萬元額度限制。至於受捐贈上限方面,該條例規定,專戶接受營利事業捐贈,每年累積金額以新台幣30億元為限,並得於該總額限度內,針對不同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上限。

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條文修正案。(圖/中華職棒提供)

▲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條文修正案。(圖/中華職棒提供)

此外,為改善過去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礙於預算限制,難以有效投資、挹注運動產業的狀況,《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規定,地方政府得設置運動發展基金,教育部得以專責法人辦理本條例相關業務;並刪除過去「政府投資運動產業,持股比例不得超過50%」的規定,明定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綱領,出資經營運動團隊,且團隊應聘僱具有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人員,並得以法人方式經營。

另為鼓勵民間機構參與改建或營運運動設施,條例規定,民間機構參與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營運重大公共建設的運動設施,可依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享有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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