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長者逝世後,除了抱著緬懷的心送祂最後一程之外,接著就是要面臨繼承問題,但如果想拋棄繼承,卻過了法定的3個月期限,該怎麼辦呢?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依法規定,確實是3個月期限內必須以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但也並非沒有特殊狀況。
▲林男逝世後留有一棟透天厝,失聯長孫6個月後才得知,依法仍可拋棄繼承。(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東部一名林姓男子110年3月逝世,在世時,生有5位子女,由於林父在世曾有交代,逝世後要將市價約1千萬的透天厝由老三繼承,其他4人也無異議,在父親逝世後皆拋棄繼承,結果,3個月後,意外就發生了。
原來林父曾有一名養女,養女比5名子女都更加年長,為5個人的大姊,但由於比父親林父更早逝世,所以5人都與大姊不熟悉,因為地政事務所通知「大姊有一子代位繼承」,眾人才驚覺原來還有一位身為長孫的外甥,由於素未謀面,且林父死亡已逾3個月,讓所有人都相當擔心,養女之子是否還有拋棄繼承的權利?若可以拋棄繼承,他願意嗎?
鄭文在表示,繼承權的拋棄與否,攸關繼承人權利甚大,故民法1174條規定第1項「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2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第3項「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簡而言之,繼承權的拋棄,確實必須在3個月內提出,但不是在當事者死亡後3個月內,而是繼承人得知被繼承人死亡消息的3個月內。另外,所幸經溝通後,外甥並不貪圖林男所留的透天厝,向法院補正證明後,順利拋棄繼承,透天厝最後順利由老三一人取得。
鄭文在表示,在高齡化的社會,繼承權的拋棄與否每個人都會遇到,不僅攸關自身權益,甚至影響家族成員的和諧,建議長者若還在人世,可先透過遺囑公證,讓後代子孫清楚了解其生前意志,過戶時,也透過專業的地政士協助辦理,方可避免許多無謂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