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丁雅芳報導
▲車主注意,汽燃費補繳只到明年1月3日。(示意圖/資料照)
交通部公路總局今(23)日表示,今(110)年度汽、機車燃料使用費開徵期已過,補繳期限至明(111)年1月3日,若過了補繳期限仍未繳納,將依公路法第75條處以罰鍰,最高將罰3000元。
公路總局指出,今(110)年度汽、機車燃料使用費開徵期已過,公路總局針對逾期未繳納之車主已寄出催繳通知書,補繳期限至111年1月3日止。
公路總局點出,自用汽車及機車燃料使用費於每年7月開徵,營業車則於3月、6月、9月及12月分季開徵,對於未依期限繳納之車主,公路總局所屬監理機關以雙掛號寄出催繳通知書,補繳期限至111年1月3日止。仍逾期未繳納,除依公路法第75條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外,所欠費額後續將移送強制執行。
▲汽燃費罰鍰基準一覽。(圖/翻攝自公路總局臉書)
公路總局提醒,收到催繳通知書可持單至金融機構、郵局、超商臨櫃繳納,或透過電話語音、監理服務網或手機下載「監理服務APP」、嗶嗶繳、LINE Pay Money、橘子支付、元大銀行、街口支付及蝦皮等APP,免出門就能線上繳納,繳費管道多元、方便又迅速。若沒有收到催繳通知書又不確定自己愛車是否已繳納汽燃費的車主,除了向監理機關洽詢外,也能透過「監理服務網」、「監理服務APP」即時查詢,或於超商使用多媒體設備查詢、補單及繳費。
公路總局特別呼籲仍未繳納汽燃費的車主,務請依期限儘速補繳,以免受罰,同時也鼓勵車主申辦活期帳戶約定轉帳扣繳,不必擔心遺忘繳費而受罰,省時又方便,相關申請書表可於公路總局網站下載。